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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珍守护少儿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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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5]定期寿险022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珍守护少儿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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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附加珍守护少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

附加合同。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附加珍守护少

儿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因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除外)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本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详

见释义)至17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

的规定。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零时止六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

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无等待期。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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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八条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保险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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