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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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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
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
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一()受压元件焊缝;
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鸨极
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
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
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
规定;铜和模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银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
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
要职责如下:
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
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
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
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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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少应有H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
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n级或(以上)资格的表无损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专试工位不少于10个,
其中至少应包扩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于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
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
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
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审查焊工资格;
3.确定考试内容;
4.检验考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