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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文件编号:国质检锅{2002}109号

产生日期:2002-04-18

发布机构: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辐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

局,芍关单位:

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

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研究制定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现引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2002年4月18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弓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

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考试,主要包括:

1.受压元件焊缝;

2.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3.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4.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

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

方法司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锲材的焊工

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银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

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

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2.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3.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4.核查应考核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5.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

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织。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2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殒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2级

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

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实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

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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