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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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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3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决策程序如下:

1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

《总裁工作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

上述权限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

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四章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交委托理财

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资金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由公司法务部门对委托理财协议等进行评审后,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2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本身,直接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由公司法务部门对委托理财协议等进行评审后,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三)如按规定权限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则董事会在审议

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或者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则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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