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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5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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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 年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 用途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1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 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监督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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