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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1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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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
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3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独立董事)主持。
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4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