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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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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预算的规划、协调、监管作用,健全董事会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并为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负责落实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职能和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拟订公司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对公司预算方案的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四)对公司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相关基本制度的制定、修编,并进行审核;

(六)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委托,委员会不能代表董事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会务筹备、相关资料准备等。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委托的事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因董事会工作需要,或者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信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书面文件,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财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如果部分委员对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意见存在异议,应在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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