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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人责任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本.PDF

发布:2018-04-04约7.6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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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驶人责任保险条款(B 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 凭证、批单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颁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均可作为本 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员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驾驶营运 机动车辆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车内外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 额内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车内车外的人员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二)车外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事故扩大或减少损失,采取必要 的、合理的措施而产生的施救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法律费用,保险 人也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法律费用仅限于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第三方的调查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罢工、暴动暴乱、恐怖活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战争。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不适驾、超载、自伤或自杀、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参加竞赛活动、竞速;或危险超速行驶;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五)所驾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或驾驶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人员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之外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 费、康复续医费、辅助器械费、扶养生活费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应当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 险等项下的可索赔权益;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外的部分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伤害或车内财产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 偿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包括每次事故车内每人免赔额和每次事故车外免赔额,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投保人应根据有效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实际驾驶车型针对性投保,并按照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足额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实际驾驶车型超出投保选择准驾车型,以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出险前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出险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 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起讫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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