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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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沥青搅拌站财产保险
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沥青搅拌站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坐落或放置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下列设备,可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⑴ 级配机⑵ 振动筛⑶ 皮带给料机⑷ 粉料输送机⑸ 干燥拌合滚筒;
⑹ 煤粉燃烧器 ⑺ 除尘器 ⑻ 提升机 ⑼ 成品料仓⑽沥青供应系统;
⑾ 配电房 ⑿ 电气控制系统。
第三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设备中的易消耗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毁或灭失(以下称“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强热带风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
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
(三)空中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界物体倒塌、倾覆、碰撞;
(五)水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漏水;
(六)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
(七)过电压、过电流;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操作失误。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
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设备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
活动全部或部分中断,被保险人为恢复营业而临时租赁设备及其使用场地产生的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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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武装冲突、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恐怖活动、民众骚乱、罢工、核爆炸、
地震;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
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
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第七条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缺陷导
致的损失;
(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由制造商或安装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四)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
(五)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
(六)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保险标的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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