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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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32309120161013803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智力缺陷者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
损失责任限额、每一被监护人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 第二十四条 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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