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建井工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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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 建井工期
18.1 移交标准
18.1.1 矿井移交生产时,应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工程及设施,并应经安全设施验
收和全矿井联合试运转,合格后应移交生产。
18.1.2 矿井移交生产后,中、小型矿井达产时间不宜超过2a,大型及特大型矿井不宜超
过3a。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可延长1a。
18.2 施工进度
18.2.1 矿井施工准备工期不宜超过表18.2.1所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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