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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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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小型矿井建设标准,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小型矿井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

1.0.4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察报告。

1.0.5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条例、规程和规定,建立和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及防护手段,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1.0.6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7小型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矿井资源/储量

2.1.1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时,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2.1.2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2.1.3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

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

2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2.2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16h计算。

2.2.4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4的规定;

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

2.2.5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时,按资源条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井田开拓

3.1井田开拓方式

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地形地貌与冲积层厚度、装备水平、地面外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适宜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当煤层赋存条件适宜、表土层较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井筒不需特殊方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急倾斜煤层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当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较厚、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井筒需采用特殊方法施工,或需用多水平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当采用单一开拓方式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当设两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宜为混合提升井兼作人风和安全出口,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3.1.7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1.8高瓦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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