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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 地面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1.1 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
14.1.2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
14.1.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
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
14.1.4 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
矿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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