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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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应符合以下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符合以下相关标
准。
一、机构与人员
(一)质量机构
1.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二类医疗器械 5 个或 5 个以
上类别的企业应设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验
收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应不少于 3人。
2.二类医疗器械 5 个以下类别的企业应设专职质量管理
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经
营产品类别相关的专业学历并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
在职在岗。
1.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质量
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本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1.经营范围为三类医疗器械 5 个和 5 个类别以下的应具
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培
训、售后服务人员 1 名;每增加2 个类别增加 1名大专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 5 个和 5 个类别以下的应具
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
后服务人员 1名;每增加 2个类别增加 1 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3.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经营场所
(一)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得设在非商业
用房内。
1.经营范围为三类医疗器械和二类医疗器械类别总数为 5
个和 5个以上的企业应具有 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每增加一
个类别再增加 10 平方米,增加到 200 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
不再增加经营场所面积;
2.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 1 至 4 个类别的企业应具有
80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每增加一个类别应增加 10 平方米,增
加到 150 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不再增加经营场所面积。
3.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门店应设专区专柜。
(二)经营场所、办公区域应与生活区分开。
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清洁卫生,配备电话、传真、
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置产品陈列室或陈列柜,所经营的主要
产品应陈列可见,大型设备不能陈列的应悬挂产品图片;
2.经营隐形眼镜和助听器的企业应具备验配所需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经营隐形眼镜的主要包括:电脑验光仪、裂隙灯、
角膜曲率计、眼压计、干眼测试仪(或干眼试纸)、焦度计、
检影镜、眼底镜。经营助听器的主要包括:纯音听力计、测听
室。隐形眼镜配戴室应符合配戴要求,有上下水设施、干手器、
紫外灭菌灯、消毒柜。
三、仓库与仓储设施
(一)仓储面积
1.经营范围为 1个类别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有 50 平
方米的仓储面积,每增加一个类别应增加 10 平方米,增加的
类别为体外诊断试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医用卫生材料
及敷料、口腔科材料的每增加一个类别应增加 50 平方米,仓
储面积增至 300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不再增加仓储面积;
2.经营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塑料血袋、采血器
和无菌注射器的企业仓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符合贮存条
件的仓库;
3.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 1个类别的企业应具有 40 平
方米的仓储面积,经营范围每增加一个类别应增加 10 平方米
的仓储面积;增加的类别为体外诊断试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
制品、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口腔科材料的每增加一个类别应
增加 40 平方米;仓储面积增至 150 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不
再增加仓储面积;
4.医药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实行配送经营的可以不设
仓库;
5.增加的产品为授权代理的大型医疗设备类的产品,可
不增加仓储面积。包括软件、医用磁共振、X 射线、高能、核
素设备等。
(二)仓储条件
1.仓库应相对独立与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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