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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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前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其他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5.15元 谢 谢!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东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呢?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 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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