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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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二) 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婚姻关系(配偶)和收养关系。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具体加以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均无权予以改变。而遗嘱继承则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或被继承人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其全部遗产,而末处分的遗产无遗嘱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没有处分其全部财产,其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令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第四,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 第五,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了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的遗产, 第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于法定继承。 某退休职工何某共有4个儿子,退休后就住在小儿子何赶家里,何赶平时对老人照顾很周到,何某很满意,常对邻居夸小儿子孝顾,其他几个儿子总以工作忙、家里事多为由不来看老人,也不给老人钱。老人对这几个儿子不满,就立下遗嘱,表示死后将他所藏价值六七万元的字画和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消息传出去后,几个儿子仍然无动于衷,依然不来看望老人。 何某1997年因病死亡,小儿子独自处理了老人的丧事。这时,其他几个儿子来了,要求平分老人留下的字画和其他财产,何赶不同意,但是几个兄弟说:我们大家都是父亲的孩子, 父亲病故后,你是出了一些力,处理了父亲的后事, 我们也表示感谢,在分遗产时可以考虑适当多分些给你。但何赶坚持接遗嘱规定办。其他几个兄弟则坚持遗嘱没有经过他们几个兄弟看过,是否有效不能确定,表示坚决不能按照何赶的意见办。 (1)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2)何赶的几个兄弟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1、配偶 配偶,是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着的、且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婚姻关系仍有存续的夫或妻。所以,被继承人死亡以前已经去世或者离开的配偶,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男女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就不是法定配偶,不能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属于同居、姘居的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论已婚、未婚,其继承地位平等。 (1)养子女。收养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一经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终止,对养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恢复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某船运公司老板赵华有一同胞兄弟赵明,二人关系极好,赵明帮赵华置办船运公司事宜,为赵华的财产增值不少。赵华本人没有生育,与妻子离婚后收养了一个12岁的儿子赵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养子与赵华的关系比较生疏,当面喊赵华爸爸,背地里总是称赵华为我叔。1997年8月,赵华出海行船时遇台风躲避不及遇难,留有200万元的遗产。赵华的族人称赵华的产业里有赵明很大的功劳,因为赵华没有父母,没有老婆,本人也没有生育,赵华死后理当由其惟一的兄弟赵明继承其遗产。赵明也提出了继承赵华遗产的请求。 但是,赵同的生身父母不同意由赵明一个人继承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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