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法定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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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继承人对遗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合意,2014年1月5日宋某成、吕某英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对死者遗产继续分割。 方乙与陈某各自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方某玲继承其父母遗产的75%,且这75%份额的遗产,属于方某玲、宋某国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获得一半份额;陈某宣继承方乙、陈某遗产25%的份额。方某玲与宋某国各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方某玲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宋某龙全部继承,宋某国的遗产由其子宋某龙、其父宋某成、其母吕某英各继承1/3。 宋某龙通过对其父宋某国、其母方某玲遗产的继承而获得的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宋某成、祖母吕某英全部继承。依此计算,宋某成、吕某英夫妻,应通过继承而获得方乙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75%,同时继承宋某国、方某玲遗产的100%份额。 本案涉及对法条规定的理解问题 其一,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包括《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该案中方乙、陈某被推定先于其女方某玲死亡,方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方某玲继承其父母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方甲、方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因此方甲、方丙不参加继承。 其二,关于《意见》第2条规定的初衷。 试想,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继承了另一个死者的遗产之后,因无人继承而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这里“没有继承人”有个时间问题,指在死亡事件发生后,被继承人是否还有活着的继承人。 其三,“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长辈遗产在其被推定死亡的一刻,开始发生继承。被推定死亡在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 * *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1、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是以一定人身关系和抚养关系为前提的。其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2、法定继承顺序 ——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课堂案例分析 一次事故多人死亡,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问题: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个复杂的继承纠纷案? 某省文化局某处处长马育才之父1984年病故时留有祖业房屋12间,当时由马育才主持分配给其弟马文才、马良才、妹马素才每人四间。1995年马文才死亡。他所分得的四间房屋由其子马一民继承。 马育才与其妻程广仪的独生女儿马阿莉,1996年死于难产,因马阿莉的爱人赵刚在外地工作,故留下的婴儿(女)赵莉由马育才夫妇抚养,但赵刚每月都给付生活费。 1998年5月12日,马育才、程广仪带着外孙女赵莉乘车外出,不幸途中翻车,程广仪当即死亡,赵莉、马育才因抢救无效,亦先后于5月13日、14日死于医院。 车祸发生后,程广仪之父程汉林、马育才之弟马良才、妹马素才、侄儿马一民、女婿赵刚均陆续赶到。丧事办毕,在清理遗产时,发现马育才、程广仪有存款12万元。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赵刚四人当即提出平分此款。但程汉林不同意,说只有他才有继承权,并将存折拿走。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赵刚四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程汉林说:“赵刚是马、程的女婿,要分点钱可以,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已分享了马育才应继承的其父的三间房屋,根本不能再分存款。” 问题: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个复杂的继承纠纷案? 程广仪 程父 马弟 马妹 马侄子 赵莉 赵钢 马育才 女儿 夫妻 父女 母女 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 课堂案例练习: 石某于1999年10月外出旅游,在坐飞机回家途中因飞机失事而死亡,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其留下的遗产应由下列( )继承。 A.石某的父母 B.石某的儿子 C.石某的兄弟 D.石某生前赡养的岳父 三、胎儿的继承地位 各国在继承法上都为胎儿预设一种继承地位,确认其可得遗产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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