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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
继承是指生者基于其特定身份产生的继承权而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由于继承的问题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法定继承作为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一种继承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缺少对法定继承的法律知识,则容易产生误解,引发纠纷,不利于家庭和睦。
一、继承的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该原则是被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公民,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我国继承法始终贯彻着这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该原则的确立,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将社会主义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是社会主义继承关系的特色,也是社会主义继承制度本质的反映。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5.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并存
三、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的情况下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法
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亲属。其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保持婚姻关系的人,即被继承人的妻子或丈夫。
子女是指与被继承人有最近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父母是子女在血缘上最近的直系血亲,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子女被他人收养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解除,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互相不再享有继承权,父母的范围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对生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中继兄弟姐妹因扶养关系的存在而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兄弟姐妹继承其亲兄弟姐妹遗产的权利。
五、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范围
在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方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扶养能力小,扶养条件差,而尽最大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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