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中国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的创新 、 善及其理论阐释.pdf

发布:2017-09-25约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02 年 12 月 现  代  法  学 Vol . 24 ,No . 6 第 24 卷第 6 期 Modern Law Science Dec . ,2002 ( ) 文章编号 :1001 - 2397 2002 06 - 0060 - 06 ·观点回应 · 中国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的创新 、完善及其理论阐释 常纪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  100720)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及其赖以存在 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与之相适应的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完善 。 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对环境行政责任的创新和完善进行了归纳和理论上的阐述 。 关键词 :环境 ;行政责任 ;制度 ;阐释 中图分类号 :DF 46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 政府 ,对下级行政区域的点源进行个案化的环境行政 的不断深入 ,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发 监督必不可少 ,但是从效率和作用上看 ,宏观上的监 生了显著的变革 ,传统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 、 督即对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多样性进行整体上的监 客体 、内容方面也产生了一些变化 , 以环境行政法律 督似乎更大 。而在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决定作用 关系为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也随之得到了一定 的是地方党政一把手 。因此 ,在重视个人政治和经济 程度的创新和完善 。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的创新和完 利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 除了党性的约束之外 ,上级 善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制度和程序法制度的建设两个 政府对下级行政区域进行宏观的环境行政监督 ,最好 方面 。 的办法莫过于把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地方党政一 把手的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挂钩 ,即实行环境保护的 一 、中国环境行政责任实体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 及其理论阐释 地方行政首长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制度起源于 1985 年在河南洛阳召开的城市环境保护会议 ,会议强 ( ) 调市长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 。此后 , 国家和地方 一 责任适用范围的拓展 1. 适人范围的拓展 对该项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如 1996 年的 环境行政责任适人范围的拓展主要表现为地方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从行政法规 行政首长正在成为环境行政责任制度规制的对象 。 的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地方行政首长负责 中国传统的环境行政责任一般仅适用于具体环境违 制 。《决定》指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 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 。但 质量负责 ,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1994 年的 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所带来急功近利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8 条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 自私自利的消极影响 ,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跨代 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每届政府应当 转移与跨区域转嫁现象已经非常普遍 ,点源执法在一 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