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行政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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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行政责任;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actor)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的法律后果。
《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中对此作了基本的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二)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它包括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和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
2、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以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分类;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二、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
(1)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2)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环境行政处分的程序
首先是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证据;
其次,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处分结论允许其签注意见,包括异议和保留意见;处分决定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并记录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10日(职工)或1个月内(公务员)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求复议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 ;2、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
承认错误
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
追缴
退赔
;三、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实现;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二、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二)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1.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中的违法者。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
4)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4.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行政处罚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四类:
①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②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③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又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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