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环境行政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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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述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 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actor)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的法律后果。 《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中对此作了基本的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分类 责任主体: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责任关系:环境内部行政责任和环境外部行政责任 责任功能和目的:惩罚性环境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环境行政责任 责任内容:财产性环境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环境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种类:作为的环境行政责任和不作为的环境行政责任 责任发生的领域: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责任和特殊区域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客体: 客观方面: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体: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具有法定的环境行政职权和职责。 主观方面:过错为必要条件。 二、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 (一)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履行职务 纠正不当 行政赔偿 三、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实现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免除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转继 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消灭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客体: 客观方面: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体: 主观方面:过错为必要条件 二、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 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包含三方面内容: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包含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前应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需二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案件调查人与行政处罚决定人应分开、实行执法人员回避制等等。 3.过罚相当的原则 包含三方面内容:设定的行政处罚规范必须与义务规范相当、必须全面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在法定的处罚形式和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 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针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对其行使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是,环境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复杂性特点,所以,行政处罚应明确阻却连续性的违法行,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监督管理权的,应协调好两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环境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附带提起的环境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以申请复议的环境事项 环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三、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出或提起,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不同点:(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不同,行政诉讼一般在行政复议之后,而行政复议却在行政诉讼之前; (3)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就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不服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只能依法提起上诉,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此时称为上诉人而不再称为原告。 (4)审查结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原决定,而行政诉讼判决一般不能变更原决定,原则上只能维持或者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七章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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