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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政法.ppt

发布:2017-09-26约字共4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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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政法 本章主要内容: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二、预算法律制度 三、国债法律制度 四、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引例 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2006年4月3日,原告(蒋时林,又名蒋石林,湖南省常宁市农民)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诉称,2005年5月12日和2005年7月6日,被告(常宁市财政局)擅自违法超出预算,不通过正规的采购程序,违法使用国家资金自行购买两辆高级小轿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法定的财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税款,违反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侵害了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2006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给原告答复,被告至今没有改正处理,也没有答复。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列举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处理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出财政预算、超出政府小车编制自行购置高级轿车的行为属于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3)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令被告当好纳税人的管家职责;(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6年4月3日签收了诉状,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中。 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本案涉及到宪法和财政法领域的诸多重要问题。学者不断呼吁开放纳税人诉讼,主张用私权利制约公权力,但是,纳税人何以能够提起“纳税人诉讼”?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权利究竟来自何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起此类诉讼,究竟以何种身份进行为宜?诉讼性质又应当如何定位?中国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机制?本案在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暴露出了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一)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国家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二)属性 1、历史属性 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始终依赖国家而存在。 2、经济属性 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与私人经济并存的公共经济,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分配。 3、法律属性 财政是以法律为依据和保障,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三)基本要素 1、主体:国家 2、客体: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 3、目的: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4、内容: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的结合 5、形式:货币 (四)特征 1、强制性 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的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 2、非营利性 财政不具有营利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给公众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 3、永续性 财政是国家的一种永续性活动,在国家存续期间连续运行而不可间断。 (五)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 国家通过财政收支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形成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分配格局,以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财政分配的两个阶段: 第一,财政收入阶段(第一次分配) 国家向企业和居民按一定比例收取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由国家集中占有,从而改变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原有收入比例关系。 第二,财政支出阶段(再次分配) 国家将其集中占有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给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同部门和单位,从而形成各种主体之间新的收入比例关系。 2、资源配置职能 即经济调节职能或经济杠杆职能,是国家通过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引导资源流向,形成和调整特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表现形式:国家运用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手段,将全社会资源在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之间,以及公共经济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3、保障稳定职能 即国家运用财政手段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是财政实现其收入分配职能和资源配置职能的结果。 表现形式: (1)经济方面:运用财政手段有效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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