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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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考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P119)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1】居民纳税人一般包括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解释2】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析】选项AB属于居民纳税人,选项CD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解析】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必须要在中国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P12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6】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7】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相关链接】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32)
6、特殊规定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P140)
【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解释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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