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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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与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级及以后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适用《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西校研[2005]357号)和研究生部的规定。
社会捐助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捐助人的意愿,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根据国家或学校特别政策规定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其发放办法由学校确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标准
类别等级占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基本奖学金 学费奖励(人/年)基本生活津贴(人/年)博士生100%资助全额学费 15000硕士生一等70%资助全额学费5000二等30%资助半额学费5000(注:专项培养计划研究生按照入学时所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基本奖学金;执行招生当年度学校公布的研究生学费标准)
第四条 基本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院设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和分管副院长组成,院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接受硕士研究生的申诉并复核。
第六条 学院设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全体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各导师的研究生负责人组成,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
研究生工作秘书提供全体研究生的教学成绩、科研活动记录等教学科研资料。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提供违规违纪、考勤、思想政治表现等资料,评定文件和结果的归档,将评定结果告知全体导师和参评的硕士研究生。各导师的研究生负责人共同负责所在方向的统计、计算和核实参评研究生的得分。导师分别在其方向共同负责审核评定结果。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审核学术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对存有合理怀疑的学术论文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计算科研成果,并负责将评定结果报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按照各专业方向学生人数比例,公平分配基本奖学金名额。
对于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特别突出或优秀表现的学生,且无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情形,经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
第二章 基本奖学金评定条件与内容
第八条 基本奖学金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正式取得西南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学籍,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4.个人档案已经调到西南大学。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或免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已发表作品抄袭或剽窃达到全文的30%及以上、或给学校和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3.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因违规、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4.对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停发基本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基本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基本奖学金;
5.考试考查(包括补修专业课程、辅修的其他专业课程)作弊的,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6.旷课累计达6课时及以上,取消本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旷课的认定及计算适用《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西校〔2007〕246号);
7.参加学院学术讲座次数未超过学院全年举办的各类讲座总次数3/5;
8.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获得二等基本奖学金:
1.未按时申请,或者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在学年内,如有已发表作品抄袭或剽窃达到全文的10%以上(含本数)、30%以下(不含本数);
3.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处分;
4.考试考查(包括补修专业课程)有一般违纪行为;
5.考试或考查课程(不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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