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选细则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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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选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优化研究生教育的类型和层次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时间
1、评选范围:全日制档案在校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单考、委托培养和档案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奖学金和助学金,所以不参加评审。
注意:强军计划、少骨的没有等级也没有培养费。保留学籍两年的现役军人不属于强军计划,一律要参评。
2、博士研究生获得基本奖学金资助的学习年限不超过3年,硕士研究生获得基本奖学金自主的学习年限不超过2.5年;人事档案在入学当年9月份以后到校的,从实际到校时间开始发放;休学、退学者中止其发放资格。
3、评定时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新生定于入学考试的复试中进行,其他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必须在每年7月10日前完成。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基本奖学金评定,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1)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
(2)学术不端行为;
(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5)已办理休学、出国、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者。
(6)到校外单位带薪实习或工作期间,或无正当事由长时间不在学校者。
注:有(1)(2)(3)事由,情节严重(如考试作弊等)者,在所有学年将不再参评一等和二等奖学金。
第二条、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及标准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和全额学业助学金,博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累计发放36个月。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如下
等级
资助额度
比例(%)
一等
全额学业奖学金+全额学业助学金
50
二等
半额学业奖学金+全额学业助学金
30
三等
全额学业助学金
20
硕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400元/月(学校支付240元/月,导师支付160元/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共计发放30个月。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1、第一学年的硕士研究生中免推硕士生全为一等基本奖学金。
2、参加复试被拟录取的考生按下表确定第一学年奖学金等级。
专业
等级
比例
成绩排序
管理科学与工程
企业管理
工商管理
会计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
危机与灾害应急管理
一等奖学金
6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50%
不分专业,按计算的成绩总分排名
二等奖学金
6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三等奖学金
6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20%
系统工程
一等奖学金
本专业拟招生计划数的50%
按本专业总成绩
排名
二等奖学金
本专业拟招生计划数的30%
三等奖学金
本专业拟招生计划数的20%
专业硕士
一等奖学金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50%
按本班总成绩
排名
二等奖学金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30%
三等奖学金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20%
注: 总成绩=(政治+英语+数学的分数合计)/3.5*50%+初试专业课成绩/1.5*20%+复试成绩*30%
注:复试成绩所占比例,学院可根据学校规定进行调整。
3、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不区分是否是推荐免试生)所得总分按上表确定第二学年奖学金等级。第二学年的硕士研究生计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70%;
C学术表现,占1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70%+C*10%+D*10%
特别说明: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4、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所得总分按上表确定第三学年奖学金等级。第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计分:
A思想品德,占10%;
B学术表现,占70%;
C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70%+C*10%+D*10%
第四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思想品德方面的基本评分,评分范围均为60-86分。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思想品德方面的奖励,如优秀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按级别分别加15分、12分、9分、9分(不含校优秀研究生会主席和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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