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学生请假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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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83 年 8 月 30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施行
91 年 3 月 8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1 年 3 月 15 日校長核定施行
98 年 7 月 8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 年 7 月 12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 年 1 月 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 月 10 日北醫校學字第 1030000124 號令修正,全文 12 條
103 年 2 月 18 日學務處處務會議修正草案通過
103 年 3 月 3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4 月 15 日北醫校學字第 1030001122 號令,全文 10 條
第一條 本校為使學生請假有所遵循,特訂定臺北醫學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時,須事先檢附證明至生活輔導組請假,未經請
假缺課或請假未准者,一律以缺席論。
第三條 凡因特殊事故或突然患病,不能事先到校請假者,由家長或委託人
於請假之當日,先向所屬系所或授課教師報備,並應於三日內,由
本人或委託他人,向生活輔導組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仍以缺席論。
第四條 准假之權限規定如下:
一、在三日以內(含),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二、三日以上十日(含)以下,由學生事務長核准。
三、十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第五條 請假應依下列假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一、事假:須事先完成請假流程,未成年者須由家長出具證明。
二、喪假:須檢具證明文件,以七日為限。
三、病假:兩日以上須檢具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診斷書;女性生理
假無需出示證明文件,惟每月以一日為限。
四、公假:
(一) 須事先完成請假流程,學生因公請假經核准者,不影響
其出缺席分數。
(二) 因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而代表出席校內外集會
或兵役召集等事宜者,得由有關單位出示具體證明。
(三)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學生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當年度原
委會公告之日期辦理)得申請公假,每祭儀請假以一日為
限。
五、產假:可依醫院開具之診斷書,核准請假八週(含例假日)。
六、因懷孕或哺育幼兒引發之事(病)假,得持醫院開具之診斷書辦
理請假,請假之個別狀況比照專案申請辦理。
第六條 考試期間請假依本校考試請假及補考成績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如假期未滿而已回校上課者,應向生活輔導組銷假,得依其實際請
假時數計算。
第八條 假期屆滿如仍須續假時,應依請假手續申請續假。
第九條 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
第十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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