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秦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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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李某虽然不是正式工,但属于公司的劳动者,正式工与临时工不过企 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能据此否认李某乃市政工程 公司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劳动合同关于工资部分应 当执行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 五、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二) 2、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指导线:上线(预警线) 基准线 下线 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 (6-7月份公布) 中位数 低位数 工资集体协商 专项的集体合同 工资的决定方式、 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是 关系双方利益的重大问题 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 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由雇主单方决定短期工资——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 工会代表职工——企业协商共决, 形成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 使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 随工资指导线标准、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程序 六、劳动争议管理 1、违法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 2、劳动争议的分类 3、劳动争议管理实操(案例) 劳动争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下列分类: 1、按主体分类: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 争议 2、按争议的性质分类: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争议的标的分类:劳动合同争议;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等争议;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争议 调解 诉讼 协商 仲裁 当事人自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0天内提出仲裁的书面申请。 调解委员会 组成: 职工代表:职代会推举 企业代表:法定代表人指定 工会代表:工会委员指定 调解原则: 自愿的原则、尊重的原则: 申请调解自愿;自由选择调解或仲裁; 调解过程自愿;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 履行协议自愿;达成协议可提出反悔 调解的特性: 群众性:强调群众直接参与 自治性:内部双方自我管理、调节、化解矛盾 非强制性: 仲裁委员会 组成: 劳动部门行政代表; 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仲裁原则: 1、一次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3、强制原则:只要一方申请就可受理, 调解不成可趋势裁决,无须当事人同意; 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回避原则: 5、区分举证原则: 平等主体 —— 谁主张谁举证 隶属关系 —— 谁决定谁举证 仲裁的特征: 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仲裁实行强制性原则 (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争议发生 申诉人 被诉人 自行 和解 成立 7天内 申请撤诉 申请调解 填写申请书 调解 (期限30天) 申请仲裁 提交仲裁申诉书 填写立案审批表 审批期限为7天 7天内制作 不受理通知书, 说明理由, 送达申诉人 成功 不成功 在决定立案的7 天内, 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 并要求1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自知道或应知道 30天内口头或书面提出 立案 不立案 时效60天 履行 协议 自愿 劳动仲裁(一) 案件的仲裁准备 实行一案一庭制; 组成仲裁庭或指定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庭审调解。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应在开庭 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局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 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仲裁(二) 开庭审理和裁决 步骤: 送达开庭通知——开庭审理——申诉人和被诉人答辩 ——当庭再行调解——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复庭并宣布仲裁裁决。 参加仲裁活动的人选: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 合法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 委托:当事人可委托1~2名律师或公民代理参加(须向种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关于委托书: 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或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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