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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通识备忘与问答.ppt

发布:2017-05-23约字共4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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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0:《办法》实施后,旧版证书如何换发新版证书? 答:持有旧版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需要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问题11:《办法》实施后,“QS”标志还是否保留?   答:《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 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标志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完全可以满足识别、查询的要求。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问题12:新《办法》实施后,企业库存的大量包装如何处理?  答:《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我们鼓励并支持食品生产者尽快淘汰老包装启用新包装。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 现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食品加工备案 2 Q3:如果QS无生产资质,生产如何? 违法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违法2:无证生产。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风险1:消费者举报;消费者查找对应产品与QS不符; 风险2:质监局查到; 产品标识 3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与预包装与“非直接”的判别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它需要标示的内容; 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按照4.1项上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作为原辅料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不能给最终消费者直接食用的一类食品。因此外盒里面的小包装,并非“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定义范畴,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 判别标准:“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作为原辅料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不能给最终消费者直接食用的一类食品。 因此只要是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不管是内还是外包装都必须在标签上标示清楚。 当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如何标示。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若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即开启时外包装不受损坏)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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