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 量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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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量刑 分配学时:2学时。教学目的:掌握刑罚裁量的原则和情节。本章的重点:正确把握刑罚裁量的原则 本章的难点:准确理解量刑情节 教学方法:讲授法。 第一节 量刑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何种刑度的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5.量刑的任务包括:(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二、量刑的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刑法中量刑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以案件事实为依据的量刑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3全面分析犯罪情节 4综合考量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综合考虑的四个方面因素。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以刑法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以及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刑法分则中凡是有罪刑规定的条文都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罪状的规定,这是定罪的依据;二是对法定刑的规定,这是量刑的依据。 2必须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 三、量刑方法 我国当前的量刑方法,一般采用传统的经验量刑法。 1审理案件,掌握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 2考虑案件中各种法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酌定情节。 3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并加以宣告。 新的量刑方法包括层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电脑量刑法等。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 一、量刑情节的分类1、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1)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应当情节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可以情节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联系。 (2)、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对量刑也具有重要作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或然联系,在有些情况下,酌定情节会影响到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但有些情况下则不发生影响。如犯罪动机。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除了是否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不同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法定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是单向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要么是从重情节,要么是从轻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不是单向的,同一个酌定情节有时属于从重情节,有时属于从轻情节。 酌定情节包括8种: (1)犯罪起因。 (2)犯罪手段。 (3)犯罪侵害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时间、地点。 (6)犯罪动机。 (7)犯罪后的态度。 (8)犯罪人平时的一贯表现。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1)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2)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应当认为,这里的“以下”不应包括本数在内,因为,如果包括本数在内,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之间就会产生交叉。根据刑法的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二是指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是否应有刑度以及刑种的限制? 免除处罚 所谓免除处罚,是指对行为人作有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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