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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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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2010年12 月制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 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 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中级管理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核算、财 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财务部日常管 理工作,指导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总裁负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财务、金融、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 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能力;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 理知识,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 力;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以 及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3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 理知识,掌握公司各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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