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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仲裁法与经济司法法律制度.doc

发布:2017-06-08约6.92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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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仲裁法与经济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三、经济仲裁特征 经济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形式,他既不同于协商调解,也不同于诉讼判决,它有自身的独特特征。 1、经济仲裁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经济仲裁和其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相比,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仲裁,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选择仲裁程序。目前,经济仲裁方式也正因此原来越受当事人的欢迎。尤其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都希望通过经济仲裁合理解决的经济纠纷,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经费,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避免遭遇更大的损失。 2、经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经济仲裁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体现于仲裁协议之中。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和解、调解解决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即便选择仲裁方式也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申请仲裁的原则。 3、经济仲裁是一种带有强制性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仲裁委员会虽然是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合同纠纷做出的裁决,它与法院判决不能相提并论,但是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它和法院作出的经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的原则 1、自愿仲裁原则 自愿仲裁员则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 仲裁员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仲裁工作的基本法律要求。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这就要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首先要坚持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认真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和答辩,运用证据证明事实。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经济纠纷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3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说明两层含义:一是经济纠纷的仲裁权只能由仲裁庭行使,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行使,这一点正是现行仲裁制的不同于过去“行政仲裁”之处,二是仲裁庭独立审理经济纠纷案例,审理过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双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即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行使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程序方面的权利;二是仲裁委员会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不能以权代法,徇私舞弊,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一裁终局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决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像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像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一般不公开审理,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以及回避等原则也是仲裁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只有按上述原则进行裁决,才能既体现《仲裁法》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又可以节省仲裁时间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从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加强双方当事人的团队协作。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1仲裁委员会 我国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它是非营利性的市场中介组织,以仲裁委员会形式出现。仲裁委员会之间、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在办案上受仲裁协会的指导,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批准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如国际经级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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