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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20160606材料.pptx

发布:2017-05-13约4.55千字共18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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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营改增”;中国间接税概述 - 营改增实施前;为什么“营改增”?; “营改增”是否是一项利好 ; “营改增”征收范围(动产租赁、停车场、转让股权);中国营改增扩展时间表; 房地产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亮点 ; 增值税的重要概念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供应商、客户的梳理);价外费用(举例:滞纳金、违约金、保证金、押金) ; 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规定(续);特殊销售事项;;跨境增值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开具专票所需数据);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续);从供应商处收到发票;刑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代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善意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 ;应关注的发票涉税风险点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小结:增值税机制下经营管控模式特点; 营改增的整体工作思路; 营改增关键的六个问题;营改增落地项目目标;;;;; 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合同审阅-我们将审阅每一业务的合同模版,并且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更新合同条款,提供修改建议 座谈会 –我们将与贵公司业务人员举行座谈会,并引导相关讨论,以识别可能影响贵公司的主要问题、确定问题的优先次序,并且提供初步解决方案;合同审阅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合同审阅;基本原则: 合约条款,发票款项及现金交易必须一致;; 营改增财务影响测算—销项端假设; 营改增财务影响测算—进项端假设;;增值税进项侧管理-采购;; 营改增关注问题;;;;;;;;;;;供应商选择的价格策略;; 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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