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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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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副标题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第三节 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概念概述 (一)形式的犯罪概念 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 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4、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刑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又如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一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是犯罪 (二)实质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 1、从犯罪的社会特征的视角来确立的犯罪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和利益的行为。 2、从社会特征和法律特征结合上立论。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从犯罪的阶级特征来揭示犯罪行为。 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三)双重的犯罪概念 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这种混合概念首先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末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 如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七条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⑴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⑵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⑶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 (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基本的特征) 1、含义: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危害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五,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第六,破坏社会秩序;第七,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第八,维护国家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行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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