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讲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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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知识结构体系 犯罪基础理论 犯罪 犯罪构成 实质特征 概念 形式特征 法益(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教学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犯罪概念 教学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难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理解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概念、特征 概念 特征 实质概念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形式概念 刑事违法性(形式特征) 混合概念(现行刑法第十三条) 应受刑法处罚性(形式特征) 思索与疑问 思索与疑问 1、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就是犯罪吗? 现行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二、犯罪特征的关系 特征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有 无 刑事违法性 有 无 无 应受刑罚处罚性 有 无 无 无 三、犯罪的法定类型(司考) 教 学 补 充 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减轻犯 分则条文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加重犯 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基本犯 量刑 犯罪时未满18周岁时不适用死刑 非法拘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减轻 加重 以特定身份作为量刑身份 不真正 真正 是否亲自告诉 身份 主体 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如贪污罪 身份 犯 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 单位 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 自然人 分则第2-第10章规定的犯罪 普通犯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 由被害人亲自向审判机关起诉的犯罪。包括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侮辱罪、诽谤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亲告罪 非身份犯 国事犯 类型 内涵 客体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则第1章) 四、犯罪的理论类型(司考) 教 学 补 充 即成犯 实行行为与结果发生在不同地点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 实行行为导致的结果一经发生,犯罪即告完成 实行行为与结果不存在时间、地点的间隔 非隔隙犯 隔地犯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时空间隔 是否违反 伦理道德 隔时犯 隔隙犯 未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行政犯 法定犯 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如盗窃、强奸 自然犯 一般认为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罪 轻罪 重罪 类型 内涵 刑罚轻重 一般认为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 课堂训练 课 堂 训 练 两名青年男女在某公园公开发生性关系,引起游人极大愤慨,对此行为应 A、作为妨害风化罪定罪处罚 ( ) B、作为流氓罪定罪处罚 ( ) C、 作为聚众淫乱罪定罪处罚( ) D、认定无罪,但可作治安处罚 ( ) 课后复习 课 后 复 习 1、我国犯罪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2、我国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区别? 教学重点与难点 第二节 犯罪构成 教学重点:犯罪构成的类型 教学难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概念 特征 与犯罪概念 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成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法 定 性 主客观统一性 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具体(犯罪构成)与抽象(犯困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总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实现。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法益(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成为犯罪所具备的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法所规定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 教 学 补 充 刑法未明文规定的要素。如非法占有目的之于盗窃罪。 不成文 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如故意 成文 表现形式 非共同 共同 消极性 积极性 规范性 记述性 主观性 客观性 类型 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身份(选择要素) 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故意(必备要素) 是否全部犯罪需要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主客观 属性 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需要“文化的”或“伦理道德准则”等价值判断的要素。如“淫秽”、“淫乱”、“猥亵”、“恐怖”、“公共安全”、“徇私舞弊”、“侮辱”等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对犯罪成立的意义 标准 涵义 是否需价值判断 不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如护照、毒品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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