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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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0-3-17 【打印】【关闭】 ??? 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利息支出问题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三、职工福利费问题
? 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制度,并制作内部专用凭证。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以及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四、私车公用问题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职工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 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报批时,企业应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处理,企业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3、应收账款三年以上的,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损失处理。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多项损失涉及到出具“资产清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应为由债权人出具的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5、国税发[2009]88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中”当年应纳税所得“,应为企业资产报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6、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由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如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
7、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其建账级分支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六、水电费问题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人员伤亡赔偿支出及特殊工种确定问题
??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 2、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
??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 九、新办企业问题
??? 1、新办企业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确定适用税率时,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不需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三项费用,在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十、建筑安装企业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及跨年度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动工前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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