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发文标题:
浙江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30
编辑时间:
2011-4-17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分享到:
发文内容:
3月9一11日,省局在绍兴召开了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对各地反映的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一、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问题 1、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 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署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与返聘单位未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2: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文件精神,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一)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及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省国税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列内允许在税前扣除。 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