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继承法律冲突法.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Fourte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Succession)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1.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含义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88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2.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的规定。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1.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2.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人 3.继承的财产 4.继承份额、特留份 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 6.遗产管理 7.遗嘱的执行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居所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1.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关于遗嘱方式的有效性,一些国家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一般采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其中又可分为:(1)首先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果属人法认为遗嘱方式无效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认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2)属人法与立遗嘱时所在地法中,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遗嘱方式有效,即承认其有效。 而另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律则比较灵活。 2.国际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的态度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度。1961年订立、1967年生效的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集中反映了这一趋势。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 (四)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各国关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的规定 。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1.无人继承财产的含义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 2.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但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是以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其各国实践和学说不同。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1.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所采用。 2.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间及东欧国家间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间及东欧国家间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普遍就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是无人继承的动产交还给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所有。 3.我国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