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办法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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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联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等,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联社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联社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稽核监督,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稽核部门工作由联社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稽核部门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本系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稽核职责受法律保护,本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 稽核部门及其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六条 本联社设立稽核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核人员。信用社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
第七条 稽核人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三)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级(含)以上职称,经本联社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统一的稽核证。
(四)稽核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作任意变动。稽核人员调离稽核岗位时,应交回稽核证,交联社注销。
第三章 稽核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稽核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依据本规定,对全辖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预防、揭露、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本系统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第九条 稽核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被稽核对象的下列事项实施稽核监督:
(一)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执行财政和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情况;
(五)执行省农信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各项业务经营状况;
(八)内部经济案件防范、查处情况;
(九)大户贷款及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情况;
(十)财务开支的合规性、风险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稽核的其它情况;
(十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稽核部门的权限:
(一)稽核部门可根据稽核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稽核对象的各类稽核项目实施稽核检查,被稽核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并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稽核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借调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协助完成稽核工作任务,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稽核。
(二)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的业务计划、资料、报表和文件;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相关报表、帐册、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随时协同去有关单位或向个人调查核实有关稽核事项。被稽核对象不得拒绝、拖延、隐瞒、伪造。
(三)稽核监督部门就稽核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本系统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权随时检查被稽核对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情况、资料,不得推诿、搪塞、谎报。
(四)稽核部门实施稽核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用必要的方式获取有关资料,被稽核对象不得隐匿、转移、伪造、涂改、毁弃。
(五)对被稽核对象正在进行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作出强令制止或纠正的决定,同时报告上一级稽核监督部门或本联社主要负责人,被稽核对象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抵制。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督被稽核单位认真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对发现有不适宜做某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向本联社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稽核报告报送理事长、正副主任、监事长。
第四章 稽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每年要制订年度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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