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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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苏师大研〔2014〕18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MPA在学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覆盖本细则第二条所述全体研究生。奖励等级、奖励比例与奖励标准如下表:
MPA研究生 一等 10% 12000元 二等 70% 9000元 三等 20% 6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再具备该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三)学术行为不端;
(四)未完成学籍注册;
(五)欠缴学费;
(六)发生其他不适宜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办法
第八条 MPA教育中心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负责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其他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
第十条 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吸引优质生源为导向,主要依据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等来确定。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高校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等级比例评定。
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业表现为导向,主要依据上一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与实践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规定的等级比例范围内综合评定。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研究生中的排名应在前20%,原则上应有反映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在学术、文艺、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MPA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加分标准(所有加分的项目须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1、学术论文加分标准:权威期刊(我校特A类、A类和B类)论文每篇计200分;CSSCI来源期刊论文每篇计120分;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每篇计100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80分;社科院、社科联、党校、行政学院等创办的正式研究期刊、多科性大学或本科师范院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每篇计20分;CN刊号一般刊物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不含增刊、专号和非法出版物)每篇计10分。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交的学术论文计4分,若在会议上发表计8分,论文获奖计10分,加分不累计。研究生撰写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主要领导批示、采纳的,分别计20、30、40和50分。每篇学术论文要求4000字以上,MPA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2、学术著作加分标准: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每10万字计20分。
3、科研项目加分标准:获得省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计50分(结项计5分);获得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立项计30分(结项计3分);获得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立项计20分(结项计3分)。为鼓励MPA研究生积极进行科研项目的申报,对于申请项目但未获得立项的研究生计10分。研究生第一学年未申请科研项目者,第二学年不得申请一等奖学金。
4、科研奖励加分标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分别计100、80、60分;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三分别计60、40、20分。
5、获得专利加分标准: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书,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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