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工资管理规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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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实业公司工资管理规程
一、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工资的定义)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支付原则)
第四条
1、公司依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工资结构)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支付方法)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的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尾数的计算)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扣除额)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规定应予扣除的。
(特别扣除)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领取方式)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归还义务)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超出部分。
(时效)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工资计算时间及给付日期)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非常给付)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遭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特别给付)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计时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超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休假(101日)]X8小时÷12(月)
=176小时/月
(按日计算)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1232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1)、(2)、(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
(2)符合(3)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
(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休假中的工资)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56天),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缺勤时的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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