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船舶租用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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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船租赁合同 (一)概念 主体:船舶出租人、船舶承租人 内容: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标的:不配备船员的船舶 《海商法》第144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海商法》第147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148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 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思考: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船的目的不同 光船——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 定期——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2、是否占有船舶不同 光船——承租人占有船舶; 定期——船舶由出租人占有 3、负担费用的内容不同 光船——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 定期——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出租人筹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并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船长和船员的雇佣主体不同 光船——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佣; 定期——船长和船员由出租人雇佣 5、是否有登记制度不同 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定期租船合同则没有登记制度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主要权利:收取租金 义务: 1、出租人的交船的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地点,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海商法》第146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 如船舶被扣押的(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所负债务),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49条第2款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设定抵押需要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设定抵押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海商法》第151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主要权利: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承租人应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如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海商法》第147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148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第149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 在光船租赁期间,依照我国海商法,负责船舶保养、维修的应当是: A 出租人 B 承租人 C 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负责 D 船长 相关法条:《海商法》第147条 案例: 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谁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A 船舶出租人 B 承租人 C 船舶所有人 D 托运人 相关法条:《海商法》第148条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转租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海商法》第150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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