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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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代位权 第三节 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 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 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注意: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 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注意:如果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 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不同。 注意: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节 合同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一、代位权的概念 ▲ 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 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注意: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 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 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向自己履行。 △ 其行使必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注意: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例如人格权、抚养请求权等,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能代位行使。 ▲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 行使主体 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一般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注意: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或正在代位诉讼,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 行使名义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行使途径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 行使界限 △ 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 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 △ 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 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 代位权不同于处分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注意:代替行使权利是为了促使权利得到实现,使债务人得到该得到的利益;而处分权利则是指权利转让、抛弃等,这不利于权利的实现。 ▲ 代位权只是一种代替权 △ 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都归属于债务人。 △ 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注意:因为债务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债的关系,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就破坏了债的相对性规则,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还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节 合同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三、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撤销权的概念 ▲ 撤销权 △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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