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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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2
二、 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批准和授权6
三、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7
四、 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0
五、 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结论性意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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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京金律书字 (2017 )第0303号
致: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以下可简称“本所” )接受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以下可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7年度第一期短
期融资券(以下可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可简称“ 《公司法》” )、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
可简称“ 《管理办法》” )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可简称“交易商协会” )发布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可简称“ 《业务指引》”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可简称“ 《信息披
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
下可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以下可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可简称“ 《发行注册规则》” )等现行有
效的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
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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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
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
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
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
流动性分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
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可简称“ 《募集说明书》” )中自行引
用或按交易商协会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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