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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租赁有限公司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发布:2017-07-21约3.06万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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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 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与国 浩律师 (济 )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 《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国泰租赁有限公 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 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 下简称 “《业务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以 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1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理解,而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备 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 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要求,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 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文件材料为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8852308U), 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完全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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