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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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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 法厅批准成立,有资格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 本所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超短 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专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 银行” )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 )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 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 1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 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有效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法律、法规和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 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 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的陈述和说 明;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 提供的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 2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 事实一致。 4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机构、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评级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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