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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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2016)粤诺臣法字第 【0930】号
致: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并已按规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本所接受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
朱小斌律师、刘罡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超
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或“本次发行”)担任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注册规则 (2016 版)》(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额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下称“《业务规程》”)、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
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为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下
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
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
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
机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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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1、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不
存在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报送交易商协会备案;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 《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
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期
限为270天的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发行人是于2008年8月6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州交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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