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_T 060-2023 孵化机标准规范.docx
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060—2023代替DG/T060—2019
孵化机
2023-02-03发布2023-02-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060—2023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基本要求 1
3.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1
3.2样机确定 1
3.3机型大小划分 1
3.4生产量和销售量 1
3.5机型涵盖 2
3.6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4初次鉴定 2
4.1一致性检查 2
4.2安全性评价 3
4.3适用性评价 3
4.4可靠性评价 5
4.5综合判定规则 6
5产品变更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 9
DG/T060—2023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DG/T060—2019《孵化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060—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修改了机型大小划分;
——修改了生产量和销售量;
——增加了机型涵盖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一致性检查项目及判定规则;
——修改了试验条件;
——修改了用户满意度;
——修改了综合判定规则的有关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060—2019。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禹振军、盛顺、刘旺、安红艳、胡浩、秦贵、李仿舟、王少杰、潘汪友、宋兴龙、王月英、冯思志。
本大纲所替代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G/T060—2019。
DG/T0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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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孵化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家禽孵化机(含出雏机,以下通称孵化机)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基本要求
3.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包括涵盖机型,见附录A);
b)样机照片(包括涵盖机型,左前方45°、右前方45°、开门后正前方、产品铭牌各1张);
c)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应包括用户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整机编号、出厂日期、购买日期信息,提供的用户名单中机具须使用1个孵化周期以上,大型机用户数量不少于5户,中、小型机用户数量不少于10户)。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3.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安装验收交付的合格品。样机在使用现场获得,数量为1台。样机经制造商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由制造商提供新的合格样机重新试验。每种涵盖机型由制造商无偿提供1台样机。
3.3机型大小划分
孵化机按鸡蛋容蛋量划分机型的大小,见表1。
表1机型大小划分
机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鸡蛋容蛋量a(枚)
a>50000
10000<a≤50000
a≤10000
注:以鸡蛋为基准,1枚鹅蛋折合2.6枚鸡蛋,1枚鸭蛋折合1.5枚鸡蛋,1枚鹌鹑蛋折合0.2枚鸡蛋。
3.4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时,大型机生产量应不少于5台,销售量应不少于5台;中、小型机生产量应不少于10台,销售量应不少于1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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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机型涵盖
对加热机构、送风机构、加湿机构和翻蛋机构型式相同的孵化机按机型大小划分单元。对单元进行鉴定时,申报单元内以容蛋量最大的机型为主机型,其他机型为涵盖机型,涵盖机型只进行一致性检查。
3.6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2。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2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