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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_T 060-2023 孵化机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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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060—2023代替DG/T060—2019

孵化机

2023-02-03发布2023-02-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060—2023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基本要求 1

3.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1

3.2样机确定 1

3.3机型大小划分 1

3.4生产量和销售量 1

3.5机型涵盖 2

3.6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4初次鉴定 2

4.1一致性检查 2

4.2安全性评价 3

4.3适用性评价 3

4.4可靠性评价 5

4.5综合判定规则 6

5产品变更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 9

DG/T060—2023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DG/T060—2019《孵化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060—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修改了机型大小划分;

——修改了生产量和销售量;

——增加了机型涵盖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一致性检查项目及判定规则;

——修改了试验条件;

——修改了用户满意度;

——修改了综合判定规则的有关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060—2019。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禹振军、盛顺、刘旺、安红艳、胡浩、秦贵、李仿舟、王少杰、潘汪友、宋兴龙、王月英、冯思志。

本大纲所替代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G/T060—2019。

DG/T060—2023

1

孵化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孵化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家禽孵化机(含出雏机,以下通称孵化机)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基本要求

3.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包括涵盖机型,见附录A);

b)样机照片(包括涵盖机型,左前方45°、右前方45°、开门后正前方、产品铭牌各1张);

c)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应包括用户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整机编号、出厂日期、购买日期信息,提供的用户名单中机具须使用1个孵化周期以上,大型机用户数量不少于5户,中、小型机用户数量不少于10户)。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3.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安装验收交付的合格品。样机在使用现场获得,数量为1台。样机经制造商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由制造商提供新的合格样机重新试验。每种涵盖机型由制造商无偿提供1台样机。

3.3机型大小划分

孵化机按鸡蛋容蛋量划分机型的大小,见表1。

表1机型大小划分

机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鸡蛋容蛋量a(枚)

a>50000

10000<a≤50000

a≤10000

注:以鸡蛋为基准,1枚鹅蛋折合2.6枚鸡蛋,1枚鸭蛋折合1.5枚鸡蛋,1枚鹌鹑蛋折合0.2枚鸡蛋。

3.4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时,大型机生产量应不少于5台,销售量应不少于5台;中、小型机生产量应不少于10台,销售量应不少于10台。

DG/T0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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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兔兔标准下载

3.5机型涵盖

对加热机构、送风机构、加湿机构和翻蛋机构型式相同的孵化机按机型大小划分单元。对单元进行鉴定时,申报单元内以容蛋量最大的机型为主机型,其他机型为涵盖机型,涵盖机型只进行一致性检查。

3.6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2。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2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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