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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上海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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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4 (专题系列)个人收入相关税收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1 二、劳务报酬所得………………………………………………………4 三、稿酬所得……………………………………………………………6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 六、财产租赁所得………………………………………………………8 七、财产转让所得………………………………………………………8 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0 九、涉外个人所得税……………………………………………………10 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2 十一、个人捐赠…………………………………………………………14 工资、薪金所得 (一)基本规定 1.所得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费用扣除标准 2011年9月1日起,费用扣除标准 3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附加费用减除标准)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有关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标准的问题,可参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特殊情况: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同样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3.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 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4. 应纳税额的计算(含税、不含税)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税前扣除部分 1. 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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