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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化系统计算机化系统.pdf

发布:2017-12-24约3.31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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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计算机化系统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引入的计算机化 系统,它由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组成,以满足特定的功能。 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用计算机化系统代替人工操作时,应当确保不对产品的质 量、过程控制和其质量保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不增加总 体风险。 第三条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应当 考虑患者安全、数据完整性和产品质量。作为质量风险管 理的一部分,应当根据书面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验证的范 围和数据完整性控制的程度。 第四条 企业应当注重计算机化系统供应商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操 作规程。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如安装、配置、集成 、验证、维护、数据处理等),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正 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企业应当能够提供与供应商质量体系和审计信息相关 文件。 第三章 人 员 第五条 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中所涉及的各种活动,如验 证、维护、管理等,需要各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之间的紧 密合作。在职责中涉及使用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的人员, 应当接受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培训。确保有适当的专业人员 ,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验证、安装和运行等方面进行 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验 证 第六条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包括应用程序的验证和基础架构的确认 ,其范围与程度应当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 充分考虑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用途。验证应当贯穿 于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包含所有计算机化系统的清单,标明与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功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对商业化通用的计算机化系统进行审核 ,确认其满足用户需求。 在对定制的计算机化系统进行验证时,企业应当建立相 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在生命周期内评估系统的质量和性能 。 第九条 数据转换格式或迁移时,应当确认数据的数值及含义没有 改变。 第五章 系 统 第十条 系统应当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 第十一条 应当有详细阐述系统的文件(必要时,要有图纸),并须 及时更新。此文件应当详细描述系统的工作原理、目的、 安全措施和适用范围、计算机运行方式的主要特征,以及 如何与其他系统和程序相接。 第十二条 软件是计算机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的使用者应当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于所采用软件进行分级管理(如 针对软件供应商的审计),保证软件的编制过程符合质量 保证系统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计算机化系统使用之前,应当对系统全面进行测试,并 确认系统可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当计算机化系统替代某一 人工系统时,可采用两个系统(人工和计算机化)平行运 行的方式作为测试和验证内容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数据的输入或修改只能由经许可的人员进行。杜绝未经许 可的人员输入数据的手段有:使用钥匙、密码卡、个人密 码和限制对计算机终端的访问。应当就输入和修改数据制 订一个授权、取消、授权变更,以及改变个人密码的规程 。必要时,应当考虑系统能记录未经许可的人员试图访问 系统的行为。对于系统自身缺陷,无法实现人员控制的, 必须具有书面程序,相关记录本及相关物理隔离手段,保 证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方能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当人工输入关键数据时(例如在称重过程中输入物料的重 量和批号),应当复核输入记录以确保其准确性。这个复 核可以由另外一个操作人员完成,或采用经验证的电子方 式。必要时,系统应当设置复核功能,确保数据输入的准 确性和数据处理过程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计算机化系统应当记录输入或确认关键数据人员的身份。 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修改已输入的数据。每次修改一个 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均应当经过批准,并应当记录更改数据 的理由。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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