吨位丈量 (江苏海事局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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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吨位丈量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法规部
王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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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目的和用途
.1 船舶吨位丈量目的: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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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位主要用于:
a、表示船舶大小;
b、表示一个国家或一家船公司船舶的拥有量;
c、计算造船费用、租船费用、保险费用;
d、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用来区别船舶的
等级;
e、用以衡量对设备的要求和技术管理的标准;
f、有些国家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补助金等的计算
标准;
g、用于船舶登记、检验、引水费、拖驳费、码头和
浮筒的停泊费等的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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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主要用于:
a、港口税、引水费、灯塔费和停泊费的计费标
准;
b、苏伊土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通行税。
1.2 简史
.1 吨位丈量的简史
船舶吨位丈量的历史从十三世纪已有,从刚开始用
酒桶、油桶、拉斯特、B .O .M丈量法,到19世纪中期
的“摩逊法”规则、奥斯陆公约、吨位标志法:当吨位
标志线浸没水中时,使用大的一组吨位;当吨位标志线
未浸没水中时,使用小的一组吨位。我国于1977年颁布
的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采用了“吨位标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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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69公约的由来及制定原则
a、由于上述各种方法各有有缺点。吨位丈量涉及到船东
与港口国收费的矛盾,各国又不统一。故制订统一的国际
船舶吨位丈量法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
b 、1969年5月27 日“海协”在伦敦召开吨位会议,参加会
议的有48个国家的代表,另有7个国家和4个非政府组织派
观察员参加,苏伊士运河当局和巴拿马运河公司亦派观察
员出席了会议。吨位会议开始阶段研讨了吨位丈量的几项
一致原则:
(a )吨位丈量法不能影响船舶的设计,不能使船舶的构造
在安全和效用方面有所损减。
(b )吨位量计应尽可能简便,并在船舶的设计阶段就可以
进行,即可以在图纸上进行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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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避免对上层建筑有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免除问题。
(d )不要使船主、造船厂、港口及政府等在经济上受到影
响。
(e )应能切实反映出容积或货船在装客、载货方面的赢利
处所。如果是非客、货船,其净吨位应按其性质而定。
(f )新公约需要二个参数,即总吨位和净吨位。
(g )总吨位应根据容积来确定。
(h )净吨位可根据排水量来确定。
(i )对于现有船舶,“开”“闭”式遮蔽甲板船的概念仍
予保留,但对新公约的船舶,仅适用于净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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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遮蔽甲板船由开式转为闭式,或由闭式转为开式,
不允许频繁转换。
(k )总吨位和净吨位应尽可能接受现行的总吨位和净
吨位。
. 3 69公约通过及生效时间、中国接受69公约时间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于1969年6月23 日在
“海协”大会上通过。公约规定,公约应至少有25个国家
参加,且这些国家的商船船队的总吨位应不少于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65 %之日起2年后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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